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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办法》表决通过

日前,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日前,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34条,涵盖中医医疗机构建设、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传承、中医药服务价格和基本医疗保障等方面,将于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中西医并重方针,将中医药事业和产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卫生健康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体系、服务体系和保障体系,并将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工作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内容。

为发挥中医药在传染病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的作用,《办法》指出,建立健全中西医结合防控机制,在制定诊疗方案、组织专家团队和专业队伍、实施医疗救治、指导社区防控等方面应当有中医药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支持医疗卫生机构在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挥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的独特作用。

为规范中医医疗机构建设,《办法》对各级医疗机构中医药科室、中医馆建设作出规定。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鼓励和支持有资质的中医专业技术人员举办中医门诊部、中医诊所。

为加强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传承,《办法》强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本地历代中医名家学术思想研究,抢救濒临失传的古籍文献,搜集整理中医药经典名方、民间验方、秘方、传统疗法和传统制药、鉴定、炮制技术。

在中医药服务价格和基本医疗保障方面,《办法》提出,应按照国家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项目、中药饮片、中成药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结合中医药特点,健全医保支付方式,分批遴选中医药优势明显、治疗路径清晰、费用明确的病种实行按病种付费。此外,《办法》还对中医药产业发展、人才队伍建设、中医药文化宣传等方面作出工作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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