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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医药发展需要立法保护

全国政协委员、青海省乌兰县蒙医院副院长菊红花提出,民族医药是我国传统医药的重要组成部分,希望在此次中医药立法中能够合理体现民族医药。

全国政协委员、青海省乌兰县蒙医院副院长菊红花提出,民族医药是我国传统医药的重要组成部分,希望在此次中医药立法中能够合理体现民族医药。

民族医药是我国重要的卫生资源、优秀的文化资源、潜在的经济资源和具有原创优势的科技资源。菊红花说,希望通过立法,可以继承、保护、扶持和促进民族医药事业,“这是落实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具体体现,对于继承和弘扬优秀的传统民族文化、丰富中华文化内涵,进一步促进和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菊红花认为,中医药和民族医药都是我国传统医药的重要组成部分,两者都具有注重整体调理、群众基础深厚、至今仍然是各族人民防病治病的重要选择等共性特点,希望在立法上可以对两者采取一些类似的办法。民族医药要进一步发展,急需通过立法来保护、扶持和促进。

菊红花建议,首先应在名称中合理体现民族医药的属性,尊重民族医药的法律地位。希望在《草案送审稿》的总则和具体条文中,能一并规范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两者皆适用的立法原则和管理措施,拟订统一的条文;对中医药或民族医药特殊的一些管理措施,分别规定。此外,相关部门可以对此次立法问题进行专题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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