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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背历史与逻辑的“证包含病机”说

刘方柏在《仲景之方,因证而设》一文中指出:“临床只要依据条文所列之证,即用下列之方……逐步固化成了‘方证对应’的临床辨证模式。”很明显,刘方柏认为“方证对应”之“证”指的是《伤寒论》“条文所列之证”。

“证”指“《伤寒论》条文所列之证”与“已包含病机的证”自相矛盾

刘方柏在《仲景之方,因证而设》一文中指出:“临床只要依据条文所列之证,即用下列之方……逐步固化成了‘方证对应’的临床辨证模式。”很明显,刘方柏认为“方证对应”之“证”指的是《伤寒论》“条文所列之证”。

笔者在《病皆与方相应与方证对应无关》中指出“《伤寒论》中的‘证’皆是指症状和体征”,继而又在《方与证间的基础是病机》中进一步指出,就是《伤寒论》中“以方名证”的“桂枝证”“柴胡证”的本义也是指反映和体现方剂主治病机的症状和体征。

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刘方柏在《方对应的是已包含病机的证》又说“方证相对”的“证”,是包含了“病机”的。将刘方柏的前后说法稍加对比,即可发现,不仅存在着自相矛盾,而且连其支持和赞同的“方证相对”说,就基本的逻辑原则而言,也成了一个难以自圆其说的“悖论”了。

刘方柏认为“方证对应”指的是“临床只要依据(《伤寒论》)条文所列之证,即用下列之方”,而不论是《伤寒论》,还是《金匮要略》,张仲景心目中的“证”,都是指症状与体征而言的,根本不存在“已包含病机的证”。也就是说,除非患者的临床表现与《伤寒论》条文所列之“证”(症状与体征)完全相符时,才有“方证对应”之可能,否则绝对做不到“依据(《伤寒论》)条文所列之证,即用下列之方”。

“证包含病机”说法的历史与逻辑错误

刘方柏在《方对应的是已包含病机的证》一文中,以国家制订的《中国临床诊疗术语》有关“证候”的表述为依据,认为“‘证’,是包含了‘病机’的”。他以为这是国家标准说的,肯定不会错的。很遗憾,我要告诉大家的是,《中国临床诊疗术语》中“证候包含病机”的说法,是违背历史与逻辑的。

首先,中医在历史上曾经使用过的證、候、症和由它们派生而来的證候、症候、病候、病證、病症、病征、病状等,以及现今使用的证候和症状等,都是在一定历史时期内可以替换使用的同义词,它们之间没有本质差异。

对此,无须做过多的论证,只要看看当今权威性的工具书关于“证候”的解释,一切疑惑均迎刃而解。如《汉语大词典》曰:“证候,症状。南朝梁陶弘景《肘后百一方序》:‘撰《效验方》五卷,具论诸病证候,因药变通。’”

可见,传统中医学认为,“证”是指病人自我感觉到的各种异常变化,并足以证明自身患有疾病的证据——症状,引申于广义时代表病人全部的临床资料;“候”是指医者运用各种诊察手段,对病人进行诊察检查而获得的各种异常征候——体征,引申于广义时亦代表病人全部的临床资料。故前人或单称“证”,或单称“候”,或“证候”合称。

其次,“证包含病机”的说法,发轫于1957年,最终定型于1984年印会河主编的五版教材——《中医基础理论》。

1957年2月任应秋在《中医病理学概论》一书中,首先对“辨证论治”进行定义:“辨证论治的方法,是依据机体病理变化的若干证候群,辨识为某种性质的证候,而确定其治疗。”

与此同时,秦伯未在《江苏中医》1957年第1期发表的《中医“辨证论治”概说》,却提出了与任应秋先生截然相反的认识:“‘辨证论治’的意义,‘辨’是分辨、鉴别,‘证’是证据、现象,‘论’是讨论、考虑,‘治’是治法,就是治疗的方针。”

由于“辨证论治”从一开始是中医学界作为区别于西医的特色与优势而提出来的,为了使当时“西医学习中医”的学生尽快接受这一观点和主张,中医老师们反复向他们灌输:“中医治病,不重病名的分析,不论有无病菌,或所染何菌,概依‘辨证论治’原则来处理。”(朱楚帆《中医治疗基础知识》)

1964年由广东中医学院主编,黄星垣、曹鸣高、金寿山、张大钊这四名“系统学习过中医的高级西医”参加修订的二版《中医诊断学讲义》说:“证候是辨证的基础。要详细搜集证候资料,就必须四诊合参。”“四诊的证候,是依靠医生在病人身上观察得来的。”“但辨证的‘证’字,它所代表的不仅仅是个别的证状,也不仅是表面的综合证状群。所谓证或证状,既包括四诊检查所得,又包括内外致病因素,全面而又具体地反映了疾病的特征、性质和在这个阶段的主要癥结。”

但既然说“证候是辨证的基础”,“是依靠医生在病人身上”通过“四诊合参”而得来的,那就只能是症状和体征,而绝对不可能又是“全面而又具体地反映了疾病的特征、性质和在这个阶段的主要癥结”的。这是一个简单得不能再简单的,在逻辑上都不能成立的“悖论”。

至1984年,印会河主编的五版教材——《中医基础理论》说:“证,是机体在疾病发展过程中的某一阶段的病理概括……所谓辨证,就是将四诊所收集的资料、症状和体征,通过分析、综合,辨清疾病的原因、性质、部位以及邪正之间的关系,概括、判断为某种性质的证……中医治病主要的不是着眼于‘病’的不同,而是着眼于病机的区别。相同的病机,可用基本相同的治法;不同的病机,就必须用不同的治法。所谓‘证同治亦同,证异治亦异’,实质上是由于‘证’的概念中包含着病机在内的缘故。”

最后,导源于五版《中医基础理论》的“证包含病机”的说法,不论从哲学上、逻辑学上讲,还是从中医学理论上讲,都是不能成立的。

李致重在《中国医学学报》1996年第2期发表的《證、证、症、候的沿革和证候定义的研究》一文中说:“病机是疾病发生、发展的本质,是临床治疗的根据;而证候是病机的外在表现。对疾病外部表现的辨别或中医理论基础上的抽象思维,即认识疾病病机的辨证过程。如果证是疾病的本质、是病机,则辨证就是多余的了;不经过抽象思维便可一眼看清病机,这在哲学上是不可思议的。如果‘证是病机’这一定义可以成立,那么‘辨证论治’则是一个逻辑上讲不通的命题,只有改为‘见证治疗’或‘对证治疗’才是;倘若坚持这一命题,对是疾病本质的病机再‘辨’,其结果则将‘是本质’或‘非本质’两种可能,逻辑学也不允许这样做。”

总之,由于中医学界长期将本来是指症状与体征的“证”与作为疾病本质、根本与关键的“病机”混为一谈,才使得来源于日本、实质上是“废医存药”的所谓“方证相对”说,最近在中医学界盛行起来,致使中医学偏离了正确的发展轨道,且越走越远,确实值得中医学界广大同仁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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