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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人员须遵八条基本规范

7月18日,卫生部在《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专题新闻发布会上通报,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6月26日联合发布了《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7月18日,卫生部在《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专题新闻发布会上通报,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6月26日联合发布了《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从道德的层面对医疗从业人员的行为予以规范。《行为规范》明确,医疗机构从业人员须遵守八条基本行为规范,《行为规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行为规范》规定医疗机构从业人员的八条基本行为规范为:以人为本,践行宗旨;遵纪守法,依法执业;尊重患者,关爱生命;优质服务,医患和谐;廉洁自律,恪守医德;严谨求实,精益求精;爱岗敬业,团结协作;乐于奉献,热心公益。

《行为规范》对每类人员在基本行为规范之外,根据其职业类别遵守的分类行为规范作了规定,分别详细列举了管理人员、医师、护士、药学技术人员、医技人员、其他人员等6类人员的具体分类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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