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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中医药法草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中医药法草案进行初审后,法律委员会通过召开座谈会、开展实地调研、全文公布草案等方式广泛征求意见,经研究对六项主要问题向常委会提出修改建议。
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会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加大对中医药科研支持力度

第五,有些常委委员、代表和部门提出,中医药科学研究对促进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的继承和创新具有重要作用,建议加大对中医药科学研究的支持力度,进一步充实相关内容,并作专章规定。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总则中增加一条,规定:

“国家支持中医药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鼓励中医药科学技术创新,推广应用中医药科学技术成果,提高中医药科学技术水平。”

同时专设“中医药科学研究”一章,规定四方面内容:

一是国家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企业等开展中医药科学研究。

二是国家采取措施支持中医药古籍文献、著名中医药专家的学术思想和诊疗经验以及民间中医药技术方法的整理、研究和利用。

三是国家建立和完善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科学技术创新体系、评价体系和管理体制。

四是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对中医药基础理论、辨证论治方法、重大疾病中医药防治等对中医药科技进步有重大促进作用项目的科学研究。

按中医药特点制定标准

第六,草案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加强中医药标准体系建设,对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制定标准。中医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制定并公布,供公众免费查阅。有的常委委员和社会公众提出,标准体系是中医药管理的重要依据,目前有的中医药标准比较滞后,不能适应中医药发展的需要,建议明确中医药标准应当及时更新、修订,同时应当强调标准的制定要体现中医药特点。有的社会公众提出,中医药标准应当在有关部门的网站上公布,便于公众查阅。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上述规定修改为:

“国家加强中医药标准体系建设,根据中医药特点对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制定标准并及时修订。”“中医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制定或者修订,并在其网站上公布,供公众免费查阅。”

2015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中医药法草案进行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省(区、市)、部分设区的市、基层立法联系点和中央有关部门、单位等征求意见,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法律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座谈会,听取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和有关部门、专家、中医药界人士等的意见。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还到北京、河北调研,并就草案主要问题与有关部门交换意见,共同研究。法律委员会于7月26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草案进行逐条审议,8月17日再次进行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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