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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公布

为贯彻落实中医药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日前,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第15号令,发布《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现已公开向社会发布,将于12月20日正式实施。

为贯彻落实中医药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日前,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第15号令,发布《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现已公开向社会发布,将于12月20日正式实施。

《暂行办法》创新了中医医师资格管理,使通过师承、家传等非学历教育方式学习中医的人员经实践技能及效果考核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突出实践效果,符合中医药学术特点。《暂行办法》共8章41条,涉及考核申请、考核发证、考核组织、执业注册、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内容。

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管理。

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

设区的市和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组织申报、初审及复审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日常管理。

《暂行办法》规定,考核合格者,由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颁发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

中医(专长)医师实行医师区域注册管理。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者,应当向其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经注册后取得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

《暂行办法》要求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重点对其执业范围、诊疗行为以及广告宣传等进行监督检查。

中医(专长)医师应当参加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定期考核有关要求由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确定。

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专长)医师的培训,为中医(专长)医师接受继续教育提供条件。

中医(专长)医师通过学历教育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专业学历的,或者执业时间满五年、期间无不良执业记录的,可以申请参加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暂行办法》提出,建立中医(专长)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更新中医(专长)医师注册信息,实行注册内容公开制度,并提供中医(专长)医师注册信息查询服务。

专家免费咨询热线:010-87264942(咨询时间:上午8:30-下午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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