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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中医药条例》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

10月22日,黑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黑龙江省中医药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10月22日,黑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黑龙江省中医药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8章64条,对中医药产业化、中医药事业保障、人才培养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条例》明确,在中医药产业发展规划方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中药材保护和中药产业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在中药材种植方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扶持野生药材的发现、驯化与人工繁殖。引导规模化种植具有黑龙江省比较优势,市场竞争力强的中药材品种,规定在依法保护森林资源的前提下,鼓励、支持在林下种植中药材。鼓励药食兼用中药材种植者申请绿色食品标志,提高品牌知名度。建立可追溯体系,加强中药材质量监督管理,保障中药材质量安全。在产业融合和中药材加工方面,引导企业向中药材产地延伸产业链,通过开展“中医药+旅游”活动,培育中医药健康旅游基地,推动中医药与旅游产业结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龙头企业发展中药材精深加工产业,在资金、信贷和保险等方面给予支持。

根据《条例》,在中医药事业保障方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并明确其职责;符合规定条件的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可以按照规定开具中成药、中药饮片处方;医疗机构可以取得调剂使用中药制剂的合理收益,授权省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办法;省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中医药发展基金,用于野生中药材保护及中药材种植、加工、流通、科研等方面。

《条例》明确,在中医药人才培养方面,中医药教育和人才培养应当体现中医药文化特色和学科特点,突出中医药思维能力培养。高等学校开展临床医学教育的,应当将中医药基础理论列为专业必修课。省级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中医药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绿色通道,优先引进中医药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中医药专业人才评价机制,组织开展省级名中医评选活动。省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中医药师承教育制度,在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中设置师承教育专项。支持中高等中医药院校毕业生及农村订单定向免费中医药学专业学生,到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从事中医药工作,在职称晋升、进修培养等方面给予优先。

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张晓峰表示,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将广泛宣传普及《条例》,做好《条例》的释义和普法工作,提高关注度和知晓率;完善《条例》配套制度建设,制定中医馆、中药材种植、中药制剂调剂使用和中药制剂室的建设标准与管理等相应管理办法,并全面提升黑龙江省中医药从业人员及执法人员能力。

专家免费咨询热线:010-87264942(咨询时间:上午8:30-下午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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