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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拟立法将中医药纳入公卫事件应急体系

12月1日,甘肃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分组审议了《甘肃省中医药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

12月1日,甘肃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分组审议了《甘肃省中医药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机构和人员纳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和院前急救体系;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当独立设置中医综合诊疗服务区(中医馆),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应当提供中医药服务。

《条例(草案)》明确,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疾病预防与控制中积极运用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推广有效方剂和特色技术,发挥中医药的预防和救治作用。加强中药材质量的提升和监管,明确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和药品监管等部门应当建立、完善道地药材标准体系的职责,明确在中药材种植过程中的禁止性规定,强化中药材监管体系、追溯体系和中医药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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