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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乎“国际体面”的《国医条例》之争

《国医条例》是中央国医馆草拟的中医法规,希望通过立法来确定中医的地位。
有几个原因。最可恕的是爱国心,可惜用的地方大错了……我只提醒一句,其实医学在现在并无所谓国界……我以为目下政府及社会上人应该积极注意此事,想法子不再为所谓‘国医’丢国家民族的丑了!”

而焦易堂则这样解释:“‘国医’这个名词,在我们中国向来是没有的。自从西洋的医学传到我们中国来,为要避免和西洋医学混同起见,所以从主体上特别提出‘国医’的名词来。这好比我国的文字本来无称为‘国文’的必要,因为同时发现了英文、德文、日文等不同的诸种文字,于是主体提出‘国文’一个名辞是觉得非常的必要。国医的意义,亦就是这样,切莫以为加上了一个国字,就是十足的代表狭隘的国家主义。”

但是,这样的观点终于未能为大多数人接受。汪精卫致信孙科正是在这一时候。幸好孙科对中医较为客观,在1933年12月15日在立法院召开的第三届第43次会议上,作为妥协,《国医条例(草案)》更名为《中医条例》,将中医的行政管理权隶属于行政院下的内政部,这样才获得通过。

立法院通过的《中医条例》却迟迟未见行政院公布,汪精卫主导的行政院,以不作为来消极拖延。中医界在1934年国民党笫四届中央执行委员会举行时发起游行请愿,亦无结果。

1934年底,中医杂志忽然纷纷登载了一条新闻——“汪精卫现亦信仰国医”。原来,这一年汪精卫的岳母患了阿米巴痢疾,西医屡治无效,不得已延请著名中医施今墨往诊,当时西医认为不可能用中药治愈,但结果施今墨处方却是“一剂知,二剂已”,两日即治愈。汪精卫也不由信服,制送“美矣良医”匾额感谢施今墨。

历史会是这样被偶然推动吗?汪精卫虽然于1935年12月卸任行政院长,但次年1月22日国民政府就正式训令公布了《中医条例》,应该还是他任上放行的。条例颁布后,“中医”成为正式法定名词。尽管中央国医馆作为一个机构名称仍然存在,但由于没有行政管理权,即使仍然冠以“国医”之名,其性质已与一般的社会团体无异。这说明在名称方面,政治和法律多方博弈的结果,仍然是以“中医”、“西医”并称最能为社会接受。而在行政管理权方面,《中医条例》原定中医由内政部管理,不久由于卫生署坚决反对,1936年底就修正,改由卫生署管理,但在署内设立相对独立的中医委员会专职管理。

一国有两种医学,能不能有两套管理系统?西方各国没有这种情况,中国能不能自行创设?汪精卫本来认为这样会有失“国际体面”,但一经见证中医的疗效,也终于肯接受中医了。可见作为医学来说,疗效才是硬道理。

不过,假如中西医行政各行其是,在公共卫生方面确实会出现问题。客观地说,要想单靠传统形式的中医来完全地承担已经近代化了的中国社会的公共卫生职能,确实是不现实的。但这不等于要歧视甚至废除中医。放眼新中国以来实施的中西医并重政策,在教育和临床让中医兼通适当的西医和公共卫生知识,就取得了积极成果,较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今天我国的中医同样具备了应对传染病的知识和能力,在近年的几次公共卫生事件中,广州中医药大学的附属医院都被列为定点治疗单位,在正确防疫的同时又能发挥中医治疗所长,第一、第二附属医院(广东省中医院)治疗SARS的战绩,都为世界卫生界所瞩目。可见,卫生行政如能合理解决好两种医学共存互补的问题,恰能长中国的“国际体面”,这或是当年曾执意压制中医的汪精卫所意想不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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