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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法中应肯定医生的担当

一位即将临产的孕妇被送到某中医院,病情紧急,若花费时间完成一系列正规检查再手术,可能导致病人生命危险。于是医生及时向患者家属说明病情和手术风险,经家属同意后未经检查即行手术,母子得救。

“在病人生命和自己可能承担的责任之间,作为一名医生,我宁愿选择病人的生命。”

—笔者手记

一位即将临产的孕妇被送到某中医院,病情紧急,若花费时间完成一系列正规检查再手术,可能导致病人生命危险。于是医生及时向患者家属说明病情和手术风险,经家属同意后未经检查即行手术,母子得救。但后来病人因其它原因与医院产生矛盾,遂起诉医院。经鉴定,医院因没检查存在过错,但与损害后果无因果关系;一审驳回原告诉求,二审改判医院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当听到这个案件时,笔者认为,此判决不利于鼓励医院主动承担风险,救死扶伤。

从法律的角度看:该中医院在救治过程中存在过错,但过错与原告的损害后果不具有因果关系,根据侵权责任成立的要件看,医院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另外,中医院出现过错在于原告的病情已经不允许医院在经过将近2个小时的检查后才手术。如果医生按照诊疗常规程序检查,病人的生命会时刻处于危险之中。难道,医院能机械地墨守常规而置病人生命于不顾吗?

从医学角度看:该案中原告的病情经专家鉴定,也明确如果不立即抢救,很可能有生命危险。如此说来,一个医生凭着自己对病人病情的判断立即进行手术,抢救生命,符合医疗常识。

从社会影响看:该案中二审的判决是保护了原告的权益,但医生和医院的权利又当如何保护。如果每来一位需要紧急救治的病人,医院都按照常规对其检查,也许抢救病人生命的黄金时间就已错过,此时医院在法律上是没有过错也就不会承担任何责任,但是病人的生命又有谁来负责。社会舆论又会怎么评价医院和医生的医德。

从伦理道德看:医疗宗旨和医师的义务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此点在法律上也得到明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第三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2009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指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应包括“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基本原则,应“坚持以人为本,把维护人民健康权益放在第一位”。从此可以看出医疗宗旨和医生的义务始终是以患者健康为第一位的。

仁爱、仁心、仁术,铁肩担道义等等都是对医者的要求。从社会对医生的要求看,医生首先要有一颗仁爱之心。一个医生,治病救人是其基本也是最高追求。如果因此案例形成一种认识:医生在任何病情下都要按照既定的程序走完才能救人。这无疑是对讲求医德的一种自我限制。

医院是救死扶伤的战场,虽然一些医生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但我们应当赞扬那些为了病人的生命和健康,出于自己的医德,不畏程序限制的医生,并在执法过程中保护他们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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